一、施行注冊資本認繳掛號制
施行北京注冊資本認繳掛號制,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總額或許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即公司注冊資本)應當在工商行政辦理機關掛號。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對其認繳出資額、出資方法、出資期限等自主約好,并記載于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應當將股東認繳出資額或許發起人認購股份、出資方法、出資期限、交納狀況通過市場主體信譽信息公示體系向社會公示。公司股東(發起人)對交納出資狀況的真實性、合法性擔任。
放寬注冊資本掛號條件。除法令、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議對特定行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還有規則的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整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份額,不再限制公司整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占注冊資本的份額,不再規則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期限。
2017年北京注冊公司新政策規則注冊公司流程及費用: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掛號事項。公司掛號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
現行法令、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議明確規則施行注冊資本實繳掛號制的銀行業金融組織、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辦理公司、穩妥公司、穩妥專業署理組織和穩妥經紀人、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融資性擔保公司、征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勞務派遣企業、典當行、穩妥資產辦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施行注冊資本認繳掛號制問題,另行研討決議。在法令、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議未修改前,暫按現行規則實行。
現已施行申報(認繳)出資掛號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農人專業合作社仍按現行規則實行。鼓舞、引導、支持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等非公司制企業法人施行規范的公司制變革,施行注冊資本認繳掛號制。積極研討探索新型市場主體的工商掛號。
二、變革年度查驗驗照準則
將企業年度查驗準則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準則。企業應當按年度在規則的期限內,通過市場主體信譽信息公示體系向工商行政辦理機關報送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查詢。企業年度報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公司股東(發起人)交納出資狀況、資產狀況等,企業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擔任,工商行政辦理機關能夠對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內容進行查看。經查看發現企業年度報告隱瞞真實狀況、弄虛作假的,工商行政辦理機關依法予以處分,并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擔任人等信息通報公安、財務、海關、稅務等有關部門。對未按規則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企業,工商行政辦理機關在市場主體信譽信息公示體系上將其載入經營反常名錄,提示其實行年度報告公示責任。企業在三年內實行年度報告公示責任的,能夠向工商行政辦理機關請求恢復正常記載狀態;超過三年未實行的,工商行政辦理機關將其永久載入經營反常名錄,不得恢復正常記載狀態,并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黑名單”)。
北京工商注冊資本掛號準則變革方案全文內容:變革個體工商戶驗照準則,樹立契合個體工商戶特色的年度報告準則。探索施行農人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準則。
三、簡化居處(經營場所)掛號手續
請求人提交場所合法運用證明即可予以掛號。對市場主體居處(經營場所)的條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據法令法規的規則和本地區辦理的實際需要,依照既方便市場主體準入,又有用保障經濟社會秩序的原則,能夠自行或許授權下級人民政府作出具體規則。
四、推行電子營業執照和全程電子化掛號辦理
樹立適應互聯網環境下的工商掛號數字證書辦理體系,積極推行全國一致標準規范的電子營業執照,為電子政務和電子商務提供身份認證和電子簽名服務保障。電子營業執照載有工商掛號信息,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令效力。大力推進以電子營業執照為支撐的網上請求、網上受理、網上審閱、網上公示、網上發照等全程電子化掛號辦理方法,進步市場主體掛號辦理的信息化、便當化、規范化水平。
關鍵詞: